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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USDT涉嫌洗钱,律师如何为自己的清白辩护,帮助掩盖罪行

imtoken钱包怎么下载 2023-06-25 06:55:47

文/张志勇律师,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

虚拟货币在一些人眼里是一夜暴富的甜头,但在另一些人眼里,却是一个想快速理清关系的“烫手山芋”。

虽然我国一直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判决已经承认虚拟货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合法流通。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如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无疑再次给虚拟货币施下了“紧缩咒”。那么,在虚拟货币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很多人会问,一旦沾染了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

虽然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可否认其潜在的犯罪风险很高。

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虚拟货币套现犯法吗,一度成为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的重灾区。也基于此,一些办案机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自然认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构成犯罪是必然的,甚至以“冻结、扣押”个人合法财产为由。这种现状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期,笔者团队成功办理了一起涉案金额千万元的帮托犯罪案件,未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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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无罪辩护的重点之一是行为人是否是主观地意识到它。笔者将结合26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探讨“主观知悉”要素的认定标准,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账户明显异常后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黄某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二审刑事案(2022)皖03行中153号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成年人,本科毕业虚拟货币套现犯法吗,先后办理了十张银行卡非法大额转账,并已安排他人帮其转账。多次被冻结,应当意识到涉案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知悉。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银行账户被停止支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但书的条款指出了无罪辩护的思想。

徐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静审行部会[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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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犯罪 犯罪嫌疑人许某团伙使用的12个支付宝账户被全国公安机关8次冻结,14次停止付款。从事USDT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侦查平台证实,犯罪嫌疑人许某团伙使用的多个支付宝账户共收到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约42.5万。于远。

不起诉理由:经认定,未被起诉的徐某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根据“试卡”和“试卡”的行为,推测他“知道”

部分办案机构认为,在交易虚拟货币前,作案人向银行卡小额转账(0.01-1元),测试银行卡没有被冻结,证明主观清楚,资金来源不明,可以推定为“明知故犯”。

刘、王二审变相隐匿犯罪所得刑事案件(2021)路17行中442号

菏泽中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等人要求其员工在“绿洲平台”上工作 注册用户在平台交易前必须绑定十余张银行卡、“查卡”,员工需收到转账后15分钟内释放硬币。每个上诉人都应该知道收到的资金来源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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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冻结卡现象过高。因此,即使是在正常的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也是行为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按照业内惯例,商户通常会要求检查客户近一个月的流水和信用登记,确保大额进款资金至少存入7天,同时还要求对方证明银行账户是一张“活卡”。因此,单一的A纯“测试卡”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有为犯罪行为提供财务结算的意图。

三、快转快放,一夜之间就推定资金“明知故犯”

赵某某、陈某某等人隐瞒犯罪所得等一审刑事案件(2021)赣1025行初173号

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Chinabi.com和Huobi.com从事虚拟货币U币交易业务,应熟悉交易者的正常交易方式。虚拟货币,但收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银行卡支付账户需要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完成U币交易并转至网上或现金提款。交易资金巨大,资金进出显示速度快。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知道该交易方式明显异常。 ,仍参与转移犯罪资金的,应当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转移资金所含的犯罪所得有主观清楚的认识,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非法资金诈骗,其行为符合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一般认为,如果交易资金在收到涉案资金后迅速进出、频繁在不同账户间划转、通过不同平台分批充值和提现,则行为人的行为明显异常。不符合常理,可推定为明知故犯。

四、成交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推定为“知情”

在山东省一搬砖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火币网和OKEX平台以单笔均价约7.12元购买,且价格高出很多比市价单价为7.39元(USDT正常价格为7.11-7.13元),卖出60万多USDT虚拟货币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套现,非法获利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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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设置买方注册时间条件,多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交易。对方的钱来源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由此推断,周某某“明知”赃款导致对方转移财物,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当然,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往往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市场行情而波动。因此,如果行为人为了交易的安全而选择了更稳定、更安全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在适当的范围内上涨,是可以理解的,绝不能以此为依据。刑事定罪。

五、其他考虑:是否使用加密聊天软件;是否使用离线交易;是否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来源无论是自己的资金还是他人提供的资金等。

于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吴建行部赋[20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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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理由:本案中,于某某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他所有,而非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其虚拟货币交易没有固定买家。购买虚拟货币的主观目的是因为有朋友刘某某介绍,他可以通过“炒币”赚钱。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接受了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货币、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或掩盖、隐瞒他人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为。因此,其在平台注册商户账户向散户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明确、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此,作者认为:

(一)单一因素不能推定肇事者的主观认识,综合判断应结合多个因素。

(二)如果你真的不知道,你应该明确承认你不知道。坚持实事求是,避免不切实际“我好像听说过XX上有问题的资金平台”,因为害怕、诱导等原因模糊表白。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一定要说清楚。最后签字确认的时候,一定要把成绩单上的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看一遍再签字。如果有记录有偏差,不是你自己说的。内容,你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这个很重要。

(三)在接受询问或讯问时,最好不要空手而归,并提交您在交易过程中已采取的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相关的证据。例如,交易发生在头部交易所,有合法的银行流水来源,有证据证明对方的卡是一致的,历史交易凭证,合理的交易价格等。

作者:张志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被司法部评为2021年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